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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4)
(十一)风险、双方的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或其它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合同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④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我的理解是,最终产权是谁的物品由谁负责损失费用,第三方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2、保险
①发包人保险
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自己的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以及运到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和待安装的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也可以将这些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我的理解是发包人只保自己的人和物。
②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③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我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承包人保险还是发包人保险,直接受益人都是承包人。业主投保部分承包人要争取参加保险合同的谈判、合同的订立,为保险索赔打下基础。如保险合同中有一个免赔额,即每次损失超过这一免赔额时保险公司才对超过免赔额的部份进行赔偿。那么在合同谈判中就要尽可能的将免赔额减少。
各经理部也要注意,工地出事了,应立即将出险通知书报保险公司及业主,请保险公司来现场核实灾情,并签认损失情况。图像资料也是必不可少的。
3、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违约赔偿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有约定。
4、合同终止
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发包人支付了工程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即告终止。
(十二)索赔和争执的解决
1、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①当一方向另一方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或以生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的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或承包人受到其它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A、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B、发出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C、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索赔和变更设计审批时效性非常强,掌握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向业主、监理工程师等报送的文件、索赔变更资料等必须由专人送交,并由签收人在发文本上签名。
2、争执的解决
合同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两种方式的一种解决争议:(或裁或审)
①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中国人常讲“先君子后小人”,但是根据施工合同干工程时,应该完全是反其道而行,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扯皮或纠纷,谁能出示文字证据,谁就占据有利地位。
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就讲完了,国内工程的不同项目,合同内容大同小异,不同点主要在合同专用条款。各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在进场施工之初就要把学习合同、理解合同、掌握合同、使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要熟读合同,我认为不研读5遍以上,谈不上熟读。在工作中要经常翻阅合同条款,将合同条款灵活运用于施工管理及变更索赔中。
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采用国际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条款更严密、内容更丰富、逻辑性更强、时效性更具体。这里不再介绍,建议大家自学,我相信大家自学后会感到受益匪浅。
三年前,我在人民日报上看到了一位着名作家写的介绍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施工情况的文章,文章的内容至今记忆犹新。小浪底工程是世行贷款项目,参与施工的既有国内承包商,也有国外承包商。国外承包商严格按合同进行施工,如果业主要其提前工期,外商就以要增加资源投入为由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如果因业主原因导致其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外商就以资源闲置为由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外商要求的索赔费用非常大。每当上级领导来检查工地,国内承包商就会精心准备甚至不惜停工迎接检查。工地上彩旗飘扬,大幅欢迎标语随处可见;而国外承包商工地象往常一样在按部就班的施工,在工地上看不到彩旗标语。若业主要求其插彩旗、挂标语,外商就会说请给我费用,因为合同上没有要求我们做这种事情。这篇文章也介绍了某国内承包商分包了外国承包商部分工程的施工情况。在分包合同中规定: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能超过某一尺寸,在该尺寸以内的超挖工程量由外商负责,超过该尺寸的超挖而产生的损失由分包商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分包商在施工中对超挖控制不严,加之分包商对合同理解出现严重偏差,认为该允许超挖量是我国惯例的平均线性超挖量(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二字),致使许多地方出现局部超挖超过该尺寸的情况,结果分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我之所以要给大家介绍这篇文章,就是要请各位象外国承包商那样严格履行合同,根据合同不放过任何索赔机会;就是要让大家吸取文章中提到的那个分包商的教训,对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每句话、甚至每个词都要认真推敲,细心琢磨,避免给处造成经济损失。
三年前,我在人民日报副刊上还看到了一篇文章,文章的标题是:国际惯例为什么水土不服。这篇文章批评了国内工程的某些建筑业主、承包商不严格遵守合同的情况,提出在我国加入WTO后,建设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深切感受到,三年后的今天,我国的建筑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我处的各项目经理部若不进一步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就难以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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