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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相关知识点讲解127

发表时间:2011/5/7 11:15: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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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的基本程序

施工索赔的基本程序包括索赔意向的通知、索赔报告的提交、索赔报告的评审和索赔谈判等步骤。

(1)索赔意向的通知 发现索赔或意识存在索赔机会后,承包商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给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依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在引起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将其索赔意向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递交给建设单位。

索赔意向通知书通常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②合同依据的条款;③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向;④对工程成本和工期所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引起建设单位的注意。

(2)索赔报告的提交 承包商一般应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内容包括:①合同依据;②索赔的详细理由;③索赔事件发生的经过,索赔要求(金额或工程延期天数及计算方法);④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3)索赔报告的评审 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应该马上仔细阅读报告,并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或质疑。

(4)索赔谈判 经过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评审,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讨论后应该提出索赔报告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参加建设单位与承包商进行的索赔谈判,从而作出索赔的最后决定。

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b.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c.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a.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着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

b.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a.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b.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商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c.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d.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包人的补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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