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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
命题点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闩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命题点5 监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标准条件十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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