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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章节命题分析80

发表时间:2011/4/20 10:30: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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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53 建设工程竣工时间的确定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这个日期的重要作用是用于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限,与合同约定的工期比较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合同约定的工期指协议书中写明的时间与施工过程中遇到合同约定可以顺延工期条件情况后,经过工程师确认应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之和。

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限,从开工日起到上述确认为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开工日正常情况下为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日期,也可能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延期开工,经工程师确认的日期。

命题点54 建设工程保修

1.保修范围和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2.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d内振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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