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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辅导8

发表时间:2011/3/16 11:18: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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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参加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更好的复习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这门课程,此处特地整理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概括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可以对 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4.施工合同中期付款时,对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发包人有权拒付该部分的工程款,这是发包人行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5.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则承包人可以放慢施工进度,甚至停止施工,这是承包人行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6.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7.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先交付材料后付款结算,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交付的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采购方有权拒付贷款,这是材料采购方行使的[后履行抗辩权].

8.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9.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则[有时承担有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中完全一致的条件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12.施工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拒绝支付预付款,这是发包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13.《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而[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十一、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依据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7.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

9.债权人由债务人不当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权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1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1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3.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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