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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基础讲义:留置与定金

发表时间:2014/11/28 10:31: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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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整理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基础讲义,希望能帮助大家系统掌握考试内容。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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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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