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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问题
有时尽管协调意见是正确的,但由于方式或表达不妥,反而会激化矛盾。而高超的协调能力则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令各方面都满意。
3.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内容
(1)与承包商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
既懂得坚持原则,又善于理解承包商项目经理的意见,工作方法灵活,随时可能提出或愿意接受变通办法的监理工程师肯定受欢迎。
(2)进度问题的协调。
实践证明,有两项协调工作很有效:一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共同商定一级网络计划,并由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二是设立提前竣工奖,由监理工程师按一级网络计划节点考核,分期支付阶段工期奖,如果整个工程最终不能保证工期,由业主从工程款中将已付的阶段工期奖扣回并按合同规定予以罚款。
(3)质量问题的协调。在质量控制方面应实行监理工程师质量签字认可制度。对设计变更或工程内容的增减,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研究,合理计算价格,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实行监理工程师签证制度。
(4)对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应该考虑自己的处理意见是否是监理权限以内的;要有时间期限的概念。对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某个工地工程师,证据足够可正式发出警告;万不得已时有权要求撤换。
(5)合同争议的协调。首先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协商不成才由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只有当严重违约而造成重大损失且不能得到补偿时才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
(6)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对分包单位明确合同管理范围,分层次管理。
将总包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单元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不直接和分包合同发生关系。
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通过总包商进行调控、纠偏。
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包商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帮助协调。
当分包合同条款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以总包合同条款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包商对总包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合同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由总包商负责,涉及到总包合同中业主义务和责任时,由总包商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7)处理好人际关系。
(四)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监理单位必须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工作,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在设计单位向承包商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时,注意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约请设计代表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等。
(2)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按工作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可主动与设计单位沟通;协调各方达成协议,约定一个期限,争取设计单位、承包商的理解和配合。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
需要注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主要是和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协调要靠业主的支持。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五)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1)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对委托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督这些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与协调。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在承包商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理。
(3)建设工程合同应送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协助业主的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作;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宜请消防部门检查认可;要敦促承包商在施工中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坚持做到文明施工。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的关心和支持,这是一种争取良好社会环境的协调。
对本部分的协调工作,从组织协调的范围看是属于远外层的管理。对远外层关系的协调,应由业主主持,监理单位主要是协调近外层关系。如果业主将部分或全部远外层关系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三、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熟悉)
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可采用如下方法:
(一)会议协调法
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实践中常用的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业性监理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1)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2)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要求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例会
(1)监理例会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研究施工中出现的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2)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3)参加人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也可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监理人员、承包商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4)会议的主要议题:见P142第17行。
(5)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内容见P142第23行。
3.专业性监理会议
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直接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有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二)交谈协调法
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作用在于:
(1)保持信息畅通。本身没有合同效力及其方便性和及时性,所以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及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
(2)寻求协作和帮助。采用交谈方式请求协作和帮助比采用书面方式实现的可能性要大。
(3)及时发布工程指令。监理工程师一般都采用交谈方式先发布口头指令,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对方及时地执行指令,另一方面可以和对方进行交流,了解对方是否正确理解了指令。随后在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三)书面协调法
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用到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不需要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四)访问协调法
访问法主要用于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访两种形式。走访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新闻媒介或工程毗邻单位等进行访问,向他们解释工程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意见。邀访是指监理工程师邀请上述各单位(包括业主)代表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指导性巡视,了解现场工作。
多数情况有关各方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一些不恰当的干预会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此时,该法可能相当有效。
(五)情况介绍法
情况介绍法通常是与其他协调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会议前,或是一次交谈前,或是一次走访或邀访前向对方进行的情况介绍。形式上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
监理工程师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指导性巡视,属于组织协调方法中的()。
A.专家会议法
B.书面协调法
C.情况介绍法
D.访问协调法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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