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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通过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等手段进行控制;
(2)通过下达指令文件和一般管理文书的手段进行控制(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下达);
(3)通过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的手段进行控制(包括旁站监督、巡视检查和平等检验);
(4)通过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工作和活动;
(5)利用支付控制权的手段进行控制。
2、针对题示所提出的6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采用以下手段进行控制(逐项对应解答)。
(1)首先通过审核分包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控制分包商的资质(审核文件、报告的手段);然后通过审查总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实际为分包商提出的基础施工方案)控制基础施工技术,以保证基础施工质量。
(2)保证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可采取以下手段:
①通过审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试验报告等文件、报表、报告进行控制;
②通过平行检验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控制。
(3)通过规定质量监控程序严把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关;通过现场巡视及旁站监督严把施工过程关。
(4)通过旁站监督和见证取样控制混凝土拌合料、砂浆及承重结构质量。
(5)通过下达暂停施工的指令中止不合格填方继续扩大;通过停止支付工程款的手段促使承包方返工。
(6)通过下达暂停施工的指令的手段,防止质量问题恶化与扩大;通过下达质量通知单进行调查、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审查与批准处理方案,下达返工或整改的指令,进行质量控制。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承包方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工程未依法检验确认合格,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不作处理,或如不停工,质量情况可能继续发展;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
(5)未经合法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未经检查认可,或检查认为不合格的进入现场并使用;
(7)擅自使用未经监理方审查认可或资质不合格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案例四
1、从7月10日至12日共3天,属于不可原谅且补偿费用的拖期(业主原因);
从7月13日至18日共6天,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从7月19日至22日共4天,属于不可原谅但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桩基部分价格=122×0.8×500=48万元。
(2)承包方此项应得款:
① 可原谅且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为3天,应给承包商补偿3×5000=1.5万元;
② 不可原谅的拖期共6天,对承包商罚款6×5000=3.0万元;
③ 承包商此项应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万元;
3、(1)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3+4=7天
(2)土建承包商应获得费用补偿为3×5000-65000=-15000元,即应扣款1.5万元。
4、(1)设备安装承包商的损失应由业主负责承担。因为设备安装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而土建承包商与设备安装承包商无合同关系。
(2)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工期为3+6+5=13天。
(3)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费用补偿为13×5000=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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