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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第四章(5)

发表时间:2010/6/7 9:21: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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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和监理人义务的划分监理工程师

外部关系协调
在更换委托人常驻工地代表时提前通知监理人
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要求做出书面决定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做好协助工作
将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权限及时书面通知被监理人
免费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资料监理工程师
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协助服务
认真勤奋地工作
按合同约定派驻人员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完成工作后应归还
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监理工程师
不得参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不得泄露申明的秘密
负责工程施工中有关各方的协调管理

        2.委托人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的内容

委托人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
服务的内容 
信息服务
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物质服务
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
人员服务
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监理工程师

        3.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委托人所提供的职员只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4.委托人选定某一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负责对材料和工艺质量检测试验,该实验室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相应的试验工作。监理工程师
5.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其计算方法通常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6.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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