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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