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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第四章(2)

发表时间:2010/6/7 9:17: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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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和监理人权利的划分监理工程师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少
委托人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
大事项的决定权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续表
权利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时可以行使的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监理工程师
权力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有权发布变更指令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除委托监理合同外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4.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监理工程师
6.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7.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考试用书
8.监理人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的主要表现
(1)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2)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监理工程师
(6)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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