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工程变更的管理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不应超越所授权限,并应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工程变更的补充协议。
6.3 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 施工合同文件是处理索赔的重要依据,处理索赔时除了依据合同的明示条款外,还应考虑合同的暗示条款。
6.3.2。索赔理由要同时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6.3.3 在本条第5款规定审查和初步确定索赔批准额时,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1.索赔事件发生的合同责任;
2.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的变化和分析;
3.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是否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承包单位报送的索赔额中是否包含了让索赔事件任意发展而造成的损失额。
项目监理机构在确定索赔批准额时,可采用实际费用法。索赔批准额等于承包单位为了某项索赔事件所支付的合理实际开支减去施工合同中的计划开支,再加上应得的管理费和利润。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正文:受理索赔的日期,工作概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过调查、讨论、协商而确定的计算方法及由此而得出的索赔批准额和结论。
2.附件:总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的评价,承包单位的索赔报告及其有关证据和资 料。
6;3.4 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有时候会相互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不愿给予工程延期批准或只给予部分工程延期批准,此时的费用索赔批准不仅要考虑费用补偿还要给予赶工补偿。所以总监理工程师要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批准决定。
编辑推荐:
11年监理师案分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8
10年监理师考试成绩查询汇总
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七折优惠
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手机短信免费提醒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