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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33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1.延误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d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拖欠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命题点34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命题点35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顺廷的确认程序
发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d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d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然后依据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定额等进行判定。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命题点36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承包人按照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和制定相应的措施,工程师同意后执行。发包方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命题点37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内容
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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