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项目监理机构在撤离施工现场前应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应 的移交手续。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考虑有利于监理目标的控制、承包合同的管
理,有利于监理的决策和信息的沟通,有利于监理职能的发挥和人员的分工协作。项目 监理机构的组成应符合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
3.1.3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期限、专业类别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体现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监理 目标控制的要求。监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单位可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必要的文秘、翻译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3.1.4 调整监理人员应考虑监理工作的延续性,并应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4 本条款中所列的1—5项职责均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履行,其他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可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日记应记录当日主要的施工和监理情况。
3.2.6 监理员的监理日记应记录当日的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3.3 监理设施
3.3.1 监理设施一般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实际开工前到位。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等方面的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要真正能够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该项目监理工作的作用,所以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的、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监理措施、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4.1.2监理规划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所以应在收到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之后开始编制。如果能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则更能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
监理规划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完成内部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规划是否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由委托监理合同或双方协商来确定。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编制,共同分析项目特点、提出项目监理措施和方法,确定项目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等。
4.1.3 监理规划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示的主要内容,当工程项目较为特殊时也可增加其他必要的内容。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承包方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的出资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召集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订,按原程序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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