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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38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程序
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命题点39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d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d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d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做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与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发生干扰,工程师发布指示改变了他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降低,承包人无权要求补偿。
命题点40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命题点4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本阶段(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说明本期完成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程量。
2.工程量计量的程序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d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果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d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d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量的计量原则
工程师对照设计图纸,只对承包人完成的永久工程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因此,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包括超挖、涨线)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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