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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技术修改
1、 向监理方提交“工程变更单”
2、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方代表研究,各方同意后签署纪要,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提前14天书面报监理方
变更涉及结构主体及安全,报施工图原审查部门审批
1、 擅自变更承包人承担导致的发生的费用、发包方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合同价款的增减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2、 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和收益,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
1、 向监理方提出“工程变更单”
2、 总监与施工、设计、建设单位研究同意做出变更决定后,各方签认
3、 就工期与费用分别与建设、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
4、 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并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由施工单位实施
3.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3.1.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单价和价格
l 直接套用
l 间接套用(通过换算)
l 部分套用
3.2. 协商单价和价格
4.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和解、调解、仲裁、上诉
5. 计量支付依据
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
6. 计量支付程序
6.1.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对已经监理方检查、确认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经过计量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6.2. 工程师接报告7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参加。若承包方不参加,监理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超过设计图纸要求的范围和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6.3. 工程师接报告7天内为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承包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被工程师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4. 工程师不按约定通知承包方,是承包方未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6.5. 工程师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发包方据以支付工程价款。
7. FIDIC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任何时候,工程师可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进行变更。
内容包括:
7.1. 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它特性改变
7.2. 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的改变
7.3. 工程的性质、标准的改变
7.4. 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7.5. 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
7.6. 永久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服务的变更
8. FIDIC变更程序
监理方指示承包方提交建议书(含工作说明和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修改的建议书、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承包方应尽快照办或说明不行的理由。
9. FIDIC变更的估价
合同有此内容取之,无取类似,下列取新费率或价格(工程量变动大于10%;变动工程量价值大于中标合同额的0.01%;造成该工作单位成本变动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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