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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考点23

发表时间:2012/6/18 11:13: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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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计量师考试时间为9月15日为帮助学员更好的参加考试,特编辑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本节主要阐述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实务考点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

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计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建立,但必须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具体地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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