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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要求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要求: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根据国务院的《命令》,1984年3月9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了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全国于80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分两个阶段进行:1984年~1987年年底四年期间,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特别是工业交通、文化教育、宣传出版、科学技术和政府部门,应大体完成其过渡,一般只准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1990年年底以前,全国各行各业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通过广泛的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进行计量单位改制等一系列活动,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检查验收,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又经过了十多年的努力,包括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等都已完成,全国已全面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当然,由于人们的习惯,在贸易市场、有的商店偶尔还出现用市制或英制表示的计量单位,如蔬菜多少钱一斤、电视机三十四英寸等,这些都将随着法制计量的加强而解决。
7.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适用范围
凡从事下列活动,需要使用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2)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3)出版、发行出版物;
(4)制作、发布广告;
(5)生产、销售产品,标注产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6)印制票据、票证、账册;
(7)出具证书、报告等文件;
(8)制作公共服务性标牌、标志;
(9)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如果违反使用规定,国家将予以处罚。
8.部分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举例
过去较为常用的部分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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