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实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计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的主要任务,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重要职责。强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1、 强制检定的范围
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是根据用途决定的,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的,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不做上述用途的,就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1987年5月28日由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共55项、111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强制检定目录也作了补充和调整,至今为60项117种。
【案例】某个企业有10台天平,其中2台用于进厂原料分析检测、4台用于工艺过程检测、2台用于产品出厂检验、2台用于环境监测。企业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时,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于原料分析检测、产品出厂检验和环境监测的6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安排周期检定;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原料进厂分析检测和产品出厂检验的4台需要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实施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4台可以不安排检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其他的天平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检定周期,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非强制检定。请问企业应该如何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如何实施计量检定?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i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所以,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不符合《计量法》第九条实施强制检定范围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只有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是用于环境监测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
1、概念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计量纠纷),是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以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2、 仲裁检定的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
(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
(4)承接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一方或双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生效,具有法律效为。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我国仲裁检定实行二级终裁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定数据更加准确无误,上级计量检定机构复检一次,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五)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1.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1)检定证书
(2)检定结果通知书(又称检定不合格通知书)
(3)检定合格证
(4)检定合格印
(5)注销印
2.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必须符合《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经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印证,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在调解、审理、仲裁计量纠纷时,可作为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六)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作为计量检定的主体,在计量检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对从事计量检定的检定人员的管理依据,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2. 申请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
(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经有关部门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3. 计量检定人员的权利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2)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3)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4.计量检定人员的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5.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
(1)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2)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4)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注册计量师的含义:
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的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计量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
注册计量师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2.注册计量师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3.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4、注册计量师的注册
国家对从事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名义执业。
国家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进行注册时,需提交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者提交《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是注册计量师的职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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