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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型式评价的程序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3)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4)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5)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6.型式批准的审批程序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已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7、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
(3)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4)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新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证书和标志、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1.调整对象
该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3.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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