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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综合考前强化辅导11

发表时间:2011/6/1 8:46: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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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参加2011年注册计量师考试的广大学员更好的复习注册计量师考试相关知识,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2011年注册计量师考试中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冲刺辅导,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5.注册计量师的权利(掌握)

(1)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2)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接受继续教育;

(4)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5)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多项选择题:注册计量师享有的权利包括____。

A.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B.晋升高级职称

C.接受继续教育

D.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答案:ACD

6.注册计量师的义务(掌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3)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4)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6)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多项选择题: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____。

A.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B.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C.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D.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答案:ABCD

7.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制度和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关系(掌握)

随着注册计量师制度的推出,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模式将发生相应变化。当前,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同时执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七、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

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

对计量器具产品实施法制管理的措施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度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及检定制度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1.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概念(掌握)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多项选择题:《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____。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制造的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新产品

B. 对原有产品在外观上做了改动的计量器具

C.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D. 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

器具

答案:CD

2.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承认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要求的决定。

型式评价: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型式进行的-种检查。型式评价有时也称定型鉴定。

【案例】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对已经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进行了技术创新,扩大了测量范围,提高了测量准确度。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该企业立即组织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请问:已经生产的计量器具性能变更后

是否需要履行型式批准手续?

【案例分析】《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第四条规定:“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所以,上述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因为该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导致了原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扩大、测量准确度提高,即计量器具的性能和技术特征发生了变更,因此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3.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木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4.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

(1)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4)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5.型式评价的程序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3)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4)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5)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6.型式批准的审批程序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已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7、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

(3)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4)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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