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对计量器具产品实施法制管理的措施包括: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度、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及检定制度。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1.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概念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案例】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对已经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进行了技术创新,扩大了测量范围,提高了测量准确度。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该企业立即组织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请问:已经生产的计量器具性能变更后
是否需要履行型式批准手续?
【案例分析】《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第四条规定:“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所以,上述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因为该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导致了原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扩大、测量准确度提高,即计量器具的性能和技术特征发生了变更,因此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3.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木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4.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
(1)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4)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5.型式评价的程序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3)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4)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5)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6.型式批准的审批程序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已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7、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
(3)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4)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新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1.调整对象
该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5.监督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3)根据不同的情况,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三)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
1989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调整对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外商”指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2.适用范围
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
4.型式批准
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5.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6.法律责任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检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的规定,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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