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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计量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预习重点(4)

发表时间:2013/9/5 10:11: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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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学员更好的复习2014年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本文章主要阐述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重要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计量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

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以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计量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两个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关计量法律规定的。用于计量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部门计量标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技术设施的建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尽快改变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基础薄弱的状况。因此,只要企业、事业单位有实际需要,就可以自行决定建立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法》规定,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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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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