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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是根据我国当时的经济转型期的具体情况,重点规范了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销售和使用。但是《计量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为加强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规章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为我国加强对商品量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
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要求、核称商品的方法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管理对象(掌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2.管理要求
(1)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2)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量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3)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规定的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规定的负偏差。
3.核称商品的方法
(1)原计量器具核称法
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2)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
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3)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
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4.法律责任
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单项选择题: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以重量结算的____。
A.食品、金银饰品
B. 化妆品
C. 药品
D.以上全部
答案:A
(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范围、管理体制、基本要求、净含量标注要求、净含量计量要求、计量监督管理措施、禁止误导性包装、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管理范围(掌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2.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基本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净含量标注要求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单项选择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____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A.质量、体积、长度
B.面积
C.计数
D.以上全部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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