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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可效力
许可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项目效力、生产地效力、时间效力、委托加工效力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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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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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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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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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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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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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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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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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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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为了满足顾客的需要,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其测量范围扩大了,测量准确度提高了。该产品生产后直接销售给了顾客,得到了顾客的认可。问题在于:一个企业是否可以生产销售超出了制造许可范围的计量器具?
【案例分析】《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所以,该企业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为该企业为满足顾客需要而新生产的计量器具量程扩大了、准确度提高了,属于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5.监督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3)根据不同的情况,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三)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掌握)
1989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调整对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外商”指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2.适用范围
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
3.管理体制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
4.型式批准
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具体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相同。
5.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6.法律责任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检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的规定,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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