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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法》调整的范围
《计量法》第二条说明了计量法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用的范围,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加以调整,不允许随意变更,各行其是。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计量法》侧重调整的是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不是计量工作中所有的问题都要立法。也就是说,主要限定在对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内。
单选:以下哪个内容不属于《计量法》调整的范围( )。
A、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B、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C、进行计量检定
D、使用教学用计量器具
答案:D
一、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
法规体系,是由母法及从属于母法的若干子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按照审批的权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计量法规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规章。此外,按照立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城市也可制定地方性计量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计量法》为基本法,若干计量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计量法规、规章为配套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一)计量法律
1985年9月6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计量法》。《计量法》作为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制定和实施《计量法》,是国家完善计量法制、加强计量管理的需要,是我国计量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标志。《计量法》的基本内容:计量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计量单位制、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机构、计量人员、计量授权、计量认证、计量纠纷处理和计量法律责任等,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二)计量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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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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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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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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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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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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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法》中有关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计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费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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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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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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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是明确我国在采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该命令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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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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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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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目标、要求、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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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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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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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检定机构、检定的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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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入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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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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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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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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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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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的量值准确,对国防计量机构及职责、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保证与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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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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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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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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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规章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计量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等。
此外,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以及较大城市人大也根据需要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计量法规和规章。
一、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
(一)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它体现国家与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各主管部、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计量监督中的关系。
计量行政部门所进行的计量监督,是纵向和横向的行政执法性监督;部门计量行政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监督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对本单位的监督,则属于行政管理性监督,一般只对纵向发生效力。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不是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因此,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只能给予行政处分。而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违法行为,则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为计量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计量行政部门行使的。
(二)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3)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5)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为了保证计量监督工作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协助管理其局级领导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领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
2001年,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标准委)。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食品生产监督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目前,我国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图中实线箭头为直属关系
图1-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
(三)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设的计量技术机构包括两种: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虽然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是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可以承担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或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我国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情况见图1-1。图中,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中包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省、市、县三级计量技术机构中包括了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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