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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检机构计量认证体会和建议
一、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规定: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种要求可以通过其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两种形式予以体现。由于体制的原因,大多数实验室挂靠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没有独立法人地位,那么这些实验室就要提供法人的授权声明、独立的账目或独立核算等证据。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节能技术监测中心”提供的是集团公司与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CNAL)共同签署的、承认其法律地位的文件。“辽阳石化经贸分公司煤质检验所”提供的是其主管部门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的法人授权声明。这项准备工作应在申请认证前完成,否则可视其不具备申请认证的条件。
二、期间核查
期间核查也称运行检查,是指在有效期内对设备的完好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它是实验室确保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重要的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之一。目前,大多数实验室采用的核查方式是在有效期内重复检定或校准。这种方法不仅劳民伤财,还违背了期间核查的初衷。在此提供以下期间核查方法供参考:
1.选择稳定性好、准确度等级高的仪器作测试标准,用被核查仪器对其某一点进行一组重复测试,用贝塞尔公式计算出实验标准偏差,当偏差不大于扩展不确定度的1/3时,确认该仪器准确性良好;将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与该标准的给定值相比较,根据误差大小判断被核查仪器的准确性。
2.用两台准确度等级相同的被核查仪器对同一仪器进行等准确度测试,通过比较测试结果来判断被核查仪器的准确性。
三、测量设备自校准
随着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开展,校准越来越多地被实验室所采用。校准的引入使测量设备的溯源方法不再仅限于检定,特别是自校准的应用给实验室节省了大量的资金。但一些实验室的自校准工作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以下是开展自校准工作需要注意的几点:
1.自编校准方法应严密、规范,应能达到校准目的。校准方法的编写可参照JJF1071-2000《校准方法编写规范》。
2.所编制的校准方法要经过专家组的评审,要履行审批手续,并备案。
3.校准记录的内容要足够详细,应能保证校准过程再现。
4.校准要严格按周期进行,校准合格应贴合格标志。
四、标志的管理
对于隶属于企业的实验室在认证中还会遇到标志管理的问题。开展了质量认证的企业,会有一套相应测量设备管理标志,而实验室通过了计量认证考核要采用CNAL提供的统一的菱形三色标志,这样一台测量设备就出现了两种标志的现象,不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建议实验室管理者与企业认证管理部门协调,在实验室范围内认可CNAL的菱形标志,避免一台设备双标志现象的出现。
五、证书和报告的签发
《评审准则》第13章对证书和报告应包含的信息作了详细的说明,但评审中发现,一些与检验数据无关的内容往往会被有意、无意地漏掉,如报告编号中需要体现出来的年份;未经允许不得复制(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报告扉页上应有的仅对所检样品有效的声明等。这些内容对检验结果无任何影响,但均为报告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项目,不应忽略。
产品质检机构应高度重视量值的溯源性
近年来,我国许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按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或ISO/IEC17025实验室认可准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认可。这些活动帮助实验室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了工作质量和信誉,为实验室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也有不少实验室虽然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或ISO/IEC17025实验室认可,而在实验室量值的溯源性上仍存在不足,亟须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与分析
1.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中缺少检定、校准的证明文件,因此无法确定全部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没有制定这些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或验证的周期(溯源)检定计划,或没有实施其计划,提供不出检定、校准的证明文件;二是文件失控,没有按文件控制的要求保存检定/校准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2.实验室对可能涉及测量设备的计量性能进行修复后,再次投入使用前没有进行校准、检定以证明其计量性能的功能指标已恢复。该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确理解“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是检测过程控制的必然要求。
3.实验室使用的标准物质不是有证标准物质,因此无法确定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标准参考物质,以及国家计量基准。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对标准物质的认识。标准物质又称参考物质(RM),它是“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标准物质是计量标准中的一类,它是在规定条件下,具有高稳定的物理、化学或计量学特性,并经正式批准作为标准使用的物质或材料。
4.实验室提供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有的是个别计量检定机构基于利益驱动,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超范围的检定或校准。该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实验室为了使检测工作质量得到可靠保证和提供足够信任,在选择外部支持服务以支持检测工作时,未能评审是否有充分质量保证的外部支持服务方。对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在不了解其资质和相应检定、校准能力以及他们的信誉证明文件等情况下,选择了不合格的外部支持服务方。
5.有的实验室采取对部分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然后将这些测量设备的示值与其他同类的没有经过检定、校准的设备进行比较,在确定所谓的示值误差后,将这些测量设备投入使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实验室认为此种方法就是比对。其实,比对的定义是:“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基准、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之间的量值进行比较称为比对”。该定义的内涵一是在规定条件下,即相对于计量性能技术要求的条件下和这种条件经过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条件下的比对;二是已知相同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量值之间的比对。因此,用一个已知量值的测量设备,来确定另一个同类测量设备的准确与否是不符合量值溯源性要求的。
二、改进措施与建议
1.为保证量值的溯源性,首先实验室应制定测量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量值溯源的管理程序,并按程序规定编制全部测量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量值溯源的总体计划和年度量值溯源(或周期检定)计划。计划还应包括进行选择、使用、校准、核查、控制和维护的系统。应确保所有对检测的准确度或有效性有明显影响的测量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在投入使用前,都已检定或校准,并妥善保存有效合格状态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对可能涉及测量设备的计量性能进行修复后,即使在上次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再次投入使用前也要进行检定、校准,以证明其计量性能的功能指标已恢复。
2.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应优先选择具有资格和能力的,并能出示其溯源性证明的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验室在支持服务方的控制中应将检定、校准服务机构作为重要供方进行调查评定,确认检定、校准机构对相关测量设备是否具备检定、校准的能力,并对其提供支持服务方的质量应予以记录、评价,归档保存。测量设备检定、校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确保实验室所进行的校准和检测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3.某些特殊的测量设备若不可能或不适宜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实验室应制定有效的程序和合法化的办法,参加实验室之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等,并能有效实施且提供结果相关性的满意证据,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已经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自检定或自校准的实验室应能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其传递方框图至少包括三级别(上级标准、本级标准、传递工作标准)、三要素(标准器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并严格按周期检定的程序和计划、按检定规程的要求,实施检定或校准。
5.实验室应确保使用的标准物质,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或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标准的参考物质,对自配的标准物质应进行比对验证,并有完整的记录。除使用能溯源到SI单位的有证标准物质外,只要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有效量值状态的置信度。
总之,按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或ISO/IEC17025实验室认可准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实验室量值的溯源性,保证所有检测结果的量值都能溯源到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立实验室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权威和合法地位,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提供公正、准确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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