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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仪器的检定、校准可能受到影响呢?应首先检查对此计量标准器做过的期间核查记录。如果期间核查的结果都显示仪器正常,那么标准器超差可能发生在最后一次期间核查到本次周期检定之前,应检查从最后一次期间核查以后进行的检定和校准的所有原始记录。对其中受到计量标准器具示值影响的数据进行分析。如果没有确实的把握确认检定和校准结果未受到标准器超差的影响,则此阶段所做过的检定和校准应重新试验,根据新的测量结果重新出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将情况向客户说明。如果对该计量标准器具没有进行过期间核查,那么从上次周期检定以后,直到本次周期检定之前都有发生标准器超差的可能性,就要对自上次检定以后使用该标准器进行的所有仪器的检定和校准,都要检查是否受到了计量标准器具超差的影响,并采取纠正措施,重新出具正确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也可以通过检查从上次周期检定到本次周期检定之间该计量标准器的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从中发现有可能使计量标准器示值发生变化的疑点,重点检查疑点以后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
该计量标准器具的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还应根据这台设备的具体情况,分析其超差的原因,针对原因采取纠正的措施,避免以后再出现这种问题。
六、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计量技术机构与顾客有关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二是服务顾客。
(一)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计量技术机构应建立和维持评审顾客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定、校准或检测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1)对顾客的要求予以明确、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2)机构具有满足顾客要求的资格、能力和资源;
(3)选择适当的、能满足顾客要求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
与顾客要求之间的任何不同意见,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得到机构和顾客双方的接受。同时,应保存评审的记录以及合同执行期间就顾客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顾客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机构分包出去的所有工作。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顾客。如果在工作开始后需要修改合同,应重新进行同样的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二)服务顾客
计量技术机构对顾客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等服务时,必须遵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工作质量、完成时间和收取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机构应与顾客或其代表保持沟通与合作,以便明确顾客的要求与反馈,并在确保其他顾客机密的前提下,允许顾客到实验室监视与其工作有关的操作。
七、检定、校准、检测方法的选择和确认
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是实施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技术依据。
(一)基本要求
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的所有检定、校准和检测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抽样、处置、运输、储存和被检物品的准备,还包括检定、校准或检测数据的统计方法以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机构人员在使用和操作所有相关的设备及在处置和准备被检物品时,应有使用说明书或必要的操作规程。所有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说明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应保持现行有效版本并易于员工取阅。对校准或检测方法的偏离只有在该偏离在技术上认为合理的、已有文件规定或经授权、并取得计量行政部门或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二)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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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计量检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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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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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校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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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使用满足顾客需要的、对所进行的校准适宜的校准方法,首先应使用国家制定的校准规范。如无国家校准规范,当顾客未指定所用的校准方法时,应尽可能选用公开发布的,如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参考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机构应确保其使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或技术规范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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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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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大纲,机构可根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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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商品量检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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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商品量检测技术规范,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应执行由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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