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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个企业有10台天平,其中2台用于进厂原料分析检测、4台用于工艺过程检测、2台用于产品出厂检验、2台用于环境监测。企业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时,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于原料分析检测、产品出厂检验和环境监测的6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安排周期检定;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原料进厂分析检测和产品出厂检验的4台需要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实施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4台可以不安排检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其他的天平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检定周期,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非强制检定。请问企业应该如何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如何实施计量检定?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I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所以,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不符合《计量法》第九条实施强制检定范围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只有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是用于环境监测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 (掌握)
1、概念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计量纠纷),是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以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是说,当计量纠纷的双方在相互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或双方对数据争执不下时,最终应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来判定。
2、仲裁检定的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
(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
(4)承接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一方或双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生效,具有法律效为。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我国仲裁检定实行二级终裁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定数据更加准确无误,上级计量检定机构复检一次,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五)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1.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1)检定证书:以证书形式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件。
(2)检定结果通知书(又称检定不合格通知书):证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检定合格证:证明检定合格的证件。
(4)检定合格印: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而在计量器具上加盖的印记。例如,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或粘贴合格标签。
(5)注销印:经检定不合格,注销原检定合格的印记。
2.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必须符合《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结论不同,使用的检定印、证也不向:
(1)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2)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不含格通知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3)《检定证书》或《检定不合格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内容完整,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4) 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立即停止使用。
(5)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印证,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在调解、审理、仲裁计量纠纷时,可作为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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