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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1.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1)检定证书:以证书形式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件。
(2)检定结果通知书(又称检定不合格通知书):证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检定合格证:证明检定合格的证件。
(4)检定合格印: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而在计量器具上加盖的印记。例如,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或粘贴合格标签。
(5)注销印:经检定不合格,注销原检定合格的印记。
2.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必须符合《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结论不同,使用的检定印、证也不向:
(1)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2)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不含格通知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3)《检定证书》或《检定不合格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内容完整,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4) 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立即停止使用。
(5)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印证,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在调解、审理、仲裁计量纠纷时,可作为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六)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作为计量检定的主体,在计量检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计量检定人员所从事的计量检定工作是一项法制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不仅要求计量检定人员应全面掌握与所从事的计量检定有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而且应全面掌握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并认真遵守有关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对从事计量检定的检定人员的管理依据,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上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指: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③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非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可以向其主管部门申请考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2. 申请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
(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经有关部门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案例】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招聘了一批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由于该机构承担的计量检定任务比较繁重,考虑到这批学生的理论基础比较好,动手能力比较强,所以经过所在实验室的同意和机构领导的批准,就让他们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问题在于:计量检定机构是否能批准未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所以,该机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符合《计量法》第二十条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分配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应认真学习相关的计量检定专业知识,熟悉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并在计量检定员的监督下参与计量检定过程,但是不能出具计量检定证书。只有在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才能独立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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