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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项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理事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协会的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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