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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精算师考试辅导: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1)

发表时间:2011/5/3 17:39: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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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缩写为CAA。

第二条 协会是精算师行业的全国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 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 个人正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或其他资格,个人准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者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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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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