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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 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14/5/6 20:16:27 来源:网络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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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 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青岛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青岛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信箱:1136671711@qq.com

  2、信函邮寄:青岛市闽江路7号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邮编:266071

  3、电话:85912915

青岛市教育局

2014年2月10日

青岛市教育局

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老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教师应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观和质量观,增强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遵循教育规律,把握学生的身心特点,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精心育人,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第五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第六条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第七条严禁中小学校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民办培训学校或其他机构(含个人)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将专兼职教师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查阅等功能,方便群众网上查阅师资状况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严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家教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月日。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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