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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备考:先予执行

发表时间:2015/4/16 9:50: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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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采用。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

1.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2.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

2.责令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应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六)错误的补救

1.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2.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3.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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