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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地域管辖

发表时间:2013/11/7 11:07: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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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预计将于9月13、14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地域管辖

1.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3.特殊地域管辖

(1)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和不动产是不一样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设合同;不动产纠纷是建成的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的,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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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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