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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7

发表时间:2013/12/31 11:24: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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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将于9月20、21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制度

共讲述4个问题 :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2、 诉讼时效的种类;

3、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4、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 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 胜诉权;

2、诉讼时效的种类:共分为四种:①、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②、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例如:a)、身体伤害;b)、延附或拒付租金;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d)、寄存财务丢失或损毁;

③、特殊诉讼时效:a)、国际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

b)、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④、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限:为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①、定有履行期限的,在期限届满之时计算;

②、从受伤之日起算;没发现从发现之日起算;

③、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①、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a)、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b)、诉讼时效中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指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

【2】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内,发生可以使诉讼中止的事件发生;

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3种情况可以中断诉讼:

a)、起诉:向法院起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b)、债权人提出要求: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保全证据;

c)、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但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小节记住的重点:【1】丧失的诉讼时效只是胜辩权;

【2】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追索工程款一般为2年;

【3】短期诉讼时效:有4种;:a)、身体伤害;b)、延附或拒付租金;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d)、寄存财务丢失或损毁;并特别注意以下两句话: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⑵寄存财务丢失或损毁;

【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

【5】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内,发生可以使诉讼中止的事件发生;事情结束诉讼时效期间可以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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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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