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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笔记(5)

发表时间:2013/1/9 11:28: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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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3年一级建造师将于9月14、15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掌握合同担保的规定

一、合同担保的含义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应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权人就是债权人,担保人可能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中,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合同的担保可以有效保证债权****利的实现。

二、担保活动的原则

《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四个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里就不重复解释了。

三、担保合同

从事担保活动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由担保合同约定有关担保的事项。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例如,建设单位为了贷款,将自己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如果建设单位偿还了银行的贷款,则该抵押合同自然解除。

这是一般的规定,对于此,《担保法》第5条同时也规定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自然也存在无效的可能。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就要区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追究责任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同时,由于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可能是基于违反了法律,也要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重点解析】

1.能够理解担保的含义。

2.要理解反担保的含义。反担保其实就是担保人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3.要知道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那么如果主合同消失,从合同自然也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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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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