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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辅导:施工项目合同管理

发表时间:2010/12/9 8:55: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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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3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 P167
1、施工项目合同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2、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建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洽商变更关系和记录,并应签字确认。
3、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方应当就承包项目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就分包项目向承包方负责;因分包方过失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4、项目经理应及时掌握合同变更情况:如工程量增减、质量及特性变更,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施工顺序变化,永久工程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5、承包方根据施工合同,将变更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方。
6、合同终止后,承包方应做的评价工作应包括:合同订立情况评价、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合同条款评价。
7、一般施工合同均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协议书三部分。
8、发标和投标时间间隔根据需要制定,最短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d.
9、代建制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选
1)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2)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3)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分包招标。
10、索赔的程序: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逾期申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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