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招标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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