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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规知识考点9

发表时间:2014/1/17 13:38: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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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将于9月20、21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有关代理的知识点均要求掌握。以下内容需要重点注意。

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最常见,建设工程基本都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比如监护人)和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指定)。

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代理的一些特别规定:

(1)不得委托代理的,比如转包和违法分包;

(2)必须取得法定资格,比如对招标代理的资格要求;

(3)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委托书等情况,要按照要求一一照办,比较正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其中,①、②、⑤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情形。

5.一个比较陌生的代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构成要件:

(1)存在事实及理由——客观要件;

(2)存在过失——本人表达了足以让第三人相信的表示或实施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相对认为善意——主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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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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