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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精讲13

发表时间:2011/6/14 13:45: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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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210~1Z301211

1Z301210公司法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Z3012ll熟悉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册登记

《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这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这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表现在:一方面,股东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这种责任在设立时表现为依法出资的责任,当公司亏损时仅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清偿责任。

一、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笫14条还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并领取营业执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设立后,发生如下变更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予以解散。

2.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四种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Z301212

lZ301212了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会

1.董事会/执行董事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中大网校一级建造师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经理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监事会(包括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Z301213

1Z301213了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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