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某建筑幕墙工程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发包给A幕墙施工企业承包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1)外墙石材幕墙所用的石材,A公司向石材加工厂订购,并由该厂负责现场安装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无施工资质。
(2)本工程采用张拉杆索体系的点支承玻璃幕墙,由于技术较复杂,建设单位指定由B公司分包施工,工程价款直接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A公司认为本公司具有施工上述工程的能力,不需要进行分包。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只同意把自己承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B公司,而不同意B公司直接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3)因幕墙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局部墙面漏水,造成正在施工的部分室内装修地毯、壁纸等霉变,室内装修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幕墙施工单位认为,幕墙工程还在施工阶段,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承担室内装修的损失的义务。但对于部分经过监理公司验收已拆除脚手架的幕墙,在脚手架拆除后发现局部墙面有渗水的,同意合理承担部分损失。
(4)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本工程因变更设计引起工程量增减较大的有两项:一是隐框玻璃幕墙减少500 ;二是原设计没有铝板幕墙,设计变更后增加600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提出了调整这两个项目的综合单价。
2.问题
(1)该石材加工厂可否承担石材幕墙的安装任务?为什么?
(2)A公司不同意建设单位指定将张拉杆索体系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B公司施工,也不同意B公司与建设单位直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理?为什么?
(3)A公司对幕墙质量问题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除了已经赔偿部分损失外,它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对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调整综合单价?
3.分析与答案
(1)该石材加工厂不可承担石材幕墙的安装任务。因为石材幕墙安装是一项对建筑物使用安全关系极大的工作,必须由具有幕墙施工专项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因为承担分包任务的第三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所以该分包行为是违法的,分包行为无效。
(2)A公司不同意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是合理的,因为A公司本身就具备张拉杆索体系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施工能力,不需要分包;而且作为专业施工企业,不能把自己承包的任务分包给另一家专业施工企业。B公司如果愿意,作为劳务分包是合适的。所以,A公司不同意建设单位直接与B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也是合理的。
(3)A公司对幕墙渗水的质量问题处理是合理的。这是幕墙施工与室内装修施工经常产生的矛盾,需要互相协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幕墙工程竣工前,室内装修的最后饰面层不宜施工,幕墙施工企业没有承担其损失的义务。但对于经过验收且已拆去外墙脚手架的幕墙,除了幕墙公司特别声明外,一般视同已经完工,可以全面进行室内装修。对这一部分幕墙出现局部渗水,幕墙公司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故A公司同意承担部分损失是合理的。此外,A公司还应当对整个工程的幕墙进行全面无偿检修,不论是否已承担赔偿金,都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因为修理、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些价格的变更都必须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办好签证手续。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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