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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4042竣t质量验收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是从终端把关方面进行质量控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一、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有: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其他相关文件。
二、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j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合同约定。
三、竣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对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建设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四、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可分为验收准备、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环节进行。整个验收过程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分包各方的工作,必须按照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职能分工,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进行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
(一)竣工验收准备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后,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评定。自检合格后,向现场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报告,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准备,包括工程实体的验收准备和相关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准备,使之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其中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等,应经过试压、试车和系统联动试运行检查记录。
(二)竣工预验收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就验收的准备情况和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工程实体质量及档案资料存在的缺陷,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与施工单位协商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间。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正式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负责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并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会议。正式验收过程的主要工作有: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施工各环节施工满足设计要求,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检查审核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及质量验收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
4.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各环节工作、对工程实体质量及质保资料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确认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附有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质量检测功能性试验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1 2204043竣工验收备案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规定进行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的15日内,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在验收备案表上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一份退建设单位存档。如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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