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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通信与广电知识点辅导46

发表时间:2011/5/27 9:51: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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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中通信与广电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通信与广电工程合同变更处理

一、合同变更的起因

合同内容频繁的变更是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合同,实施中的变更可能有几百项。合同变更一般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1.建设单位新的变更指令,对工程新的要求。例如建设单位有新的主意,建设单位修改项目总计划,削减预算。

2.由于设计的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修改,这可能是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变化,也可能是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商事先没能很好地理解建设单位的意图。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建设单位指令,或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变更。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7.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转让合同,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变化。这通常是比较少的。

二、合同变更的处理要求

1.变更尽可能快地做出。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决策时间过长和变更程序太慢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常有这两种现象:

(1)施工停止,承包商等待变更指令或变更会谈决议。

(2)变更指令不能迅速做出、而现场继续施工,造成更大的返工损失。

2.变更指令做出后,承包商应迅速、全面、系统地落实变更指令

3.对合同变更的影响作进一步分析。

三、合同变更范围和处理程序

合同变更应有一个正规的程序,应有一整套申请、审查、批准手续。

(一)合同变更范围

合同变更的范围很广,一般在合同签订后,所有涉及对工程范围、进度、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内容、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变化等都可以被看作为合同变更。最常见的变更有两种:

1.涉及合同条款的变更,合同条件和合同协议书所定义的双方责权利关系,或一些重大问题的变更。这是狭义的合同变更,以前人们定义合同变更即为这一类。

2.工程变更,即工程的质量、数量、性质、功能、施工工序和实施方案的变化。

(二)合同变更处理程序

1.对重大的合同变更,由双方签署变更协议确定。

2.建设单位或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的程序一般由合同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常常须做出工程变更程序图。在国际工程中,承包合同通常都赋予建设单位(或工程师)以直接指令变更工程的权力。承包商在接到指令后必须执行,而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由工程师和承包商在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确定。

(三)合同变更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信与广电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违约责任的划分

合同在实施当中,受各种因素影响,难免双方发生违约,产生争议。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合同违约的解决方法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合同违约会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可能对此拒不接受,双方当事人因此可能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协商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依据法律规定,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团体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说明教育,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调解途径有三种:

1.民间调解组织机构,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3.行政主管机关。

(三)仲裁

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互之间的经济争议,按照仲裁法律进行仲裁。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四)诉讼

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发生的经济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力的裁决,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

【案例1L420123】

1. 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包了2km的通信管道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6月1日至6月20日。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如遇暴雨等自然灾害,建设单位可就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向施工单位提供补偿。施工单位因施工人员不能按期到场使得开工时间推迟,于6月5日正式开工6月21日施工现场突然下了一场大暴雨,使得已经挖好的尚未敷设管道的500m管道沟被冲塌,施工单位因此需要重新开挖此段管道沟。工程最终于6月27日完工,并通过了工程验收。

2.问题

(1)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就被冲塌的管道沟需重新开挖而向建设单位提出追加工程量的要求?为什么?

(2)如果施工单位坚持就管道沟被冲塌一事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而建设单位又拒绝支付索赔,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解决争议?

3.分析与答案

(1)施工单位不可以就管道沟被冲塌一事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量追加要求。因为此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是从6月1日至6月20日,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工程未能按时开工,从而导致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大暴雨,使得施工单位未完成的工作量遭到破坏。如果施工单位按期开工,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应该可以完工。施工单位之所以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大暴雨,完全是由于施工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导致的。此种情况属于施工单位延迟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应该提出追加工程量的要求。

(2)如果施工单位坚持就管道沟被冲塌一事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而建设单位又拒绝支付此索赔,施工单位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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