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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法律辅导:招投标

发表时间:2010/7/27 8:39: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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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量纠纷成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检查验收不严格、不及时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利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5万元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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