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问:质量保证资料的原件应如何认定?
答:经印刷、电脑打印、手写形成的资料,有规定的签字人手签的意见、名字或并加盖文件(资料)形成单位的红色公章者均应为原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泥、钢材等,由供应商在生产厂家大宗采购进货,厂家按进货总品种、规格、数量给进货商(既施工单位的供应商)出具了“质保书”(原件),但供应商向施工单位只供应了其中的一部分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商就无法提供与供应了其中的一部分的品种、规格、数量相同的“质保书”,故供应商只能提供原进货的“质保书”复印件,供应商必须在原进货的“质保书”复印件上注明本次实际供应的品种、批次、规格、数量,供应日期、购货单位、供应商经手人,并加盖供应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红色公章,提交给购货的施工单位,像这种“质保书”也应按原件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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