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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法规速记5

发表时间:2011/4/3 15:22: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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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 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 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 所帮助!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

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②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③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

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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