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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11/7 11:19: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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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预计将于9月13、14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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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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