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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案例点播41

发表时间:2010/9/26 8:47: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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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背景

某宾馆装修改造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该项目装修合同工期为3个月,合同总价为4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以上时调整整单价,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原综合单价的90%.合同约定客房地面铺地毯工程量为3800㎡,单价为140元/㎡;墙面贴壁纸工程量为7500㎡,单价为88元/㎡.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装修进行2个月后,发包方以设计变更的形式通知承包方将公共走廊作为增加项目进行装修改造。走廊地面装修标准与客房装修标准相同,工程量为980㎡;走廊墙面装修为高级乳胶漆,工程量为2300㎡,因工程量清单中无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乳胶漆的综合单价为15元/㎡.

由于走廊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造成承包方停工待料5天,造成窝工50工日(每工日工资20元)。

施工图纸中浴厕间毛巾环为不锈钢材质,但由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目,故承包人投标时未进行报价。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采购了不锈钢毛巾环并进行安装。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按毛巾环实际采购价要求发包人进行结算。

2.问题

(1)因工程量变更,施工合同中综合单价应如何确定?

(2)客房及走廊地面、墙面装修的结算工程款应为多少?

(3)由于走廊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承包人是否应得到补偿?

(4)承包人关于毛巾环的结算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隐藏分析与答案

(1)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的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客房地面及墙面装修结算工程款为:

3800㎡×140元/㎡+7500㎡×88元/㎡=1192000元

走廊地面地毯按原单价计算的工程量为:3800㎡×15%=570㎡

走廊地面装修结算工程款为:

570㎡×140元/㎡+(980㎡-570㎡)×140元/㎡×90%=131460元

走廊墙面装修结算工程款为:2300㎡×15元/㎡=34500元

客房及走廊墙面、地面装修结算工程为:

1192000元+131460元+34500元=1357960元

(3)由于等待新图纸造成暂时停工的责任在于发包人,因此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并顺延工期。

(4)承包人的要求不合理。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出其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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