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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水利水电管理实务讲义68

发表时间:2012/2/23 9:48: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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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82 掌握水力发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施工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招标时,项目法人应对投标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了解、审查、分析判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满足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2.施工单位在近五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3.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工专业特点的工程项目。

4.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依合同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5.禁止转包。

6.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7.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8.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

1F420083 掌握水力发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的要求

1.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

(1)一般质量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4)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6)事故调查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7)事故的处理方案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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